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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商事案件结案情况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2-08-13 16:07:02


    为了解和掌握当前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发挥诉讼调解职能,加大调解及服判息诉工作力度,笔者日前就汤原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09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

    一、当前我院民商事案件结案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将调解率作为考核审判工作的量化指标之一,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我院民商事案件2007年结案811件,其中,判决137件,判决率16.9%,调解、撤诉结案674件,调撤率83.1%;2008年结案1038件,判决174件,判决率16.8%,调解、撤诉864件,调撤率83.2%;2009年结案868件,判决128件,判决率14.7%,调解、撤诉740件,调撤率85.3%。

    数据显示,我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结案总数总体呈递增趋势。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审判机关公信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突显,大量社会矛盾涌入法院,直接导致了审判工作量的加大,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二是判决结案数逐年减少,判决率不断下降。由于“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的充分运用和调解范围的扩大,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得案件判决率不断下降,我院三年间判决率逐年下降。三是调解撤诉结案数不断增加,调撤率稳步上升。诉讼调解能极大地缩短审理期限,降低诉讼成本,明显提高服判息诉率,无疑是化解纠纷的最佳方法。为此,我院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并取得可喜成绩,2007至2009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结案比例逐年增加,调撤率平稳递增。

    二、汤原法院强化民商事案件诉讼调解的几点做法

    近年来,我院始终把诉讼调解工作作为民商事审判的重中之重,强调多调少判,提倡先调后判,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以期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

    一是拓宽思路,提高认识,开创民事调解工作新局面。为了切实提高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认识,我院多次组织召开全院大会,由院领导带头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及文件精神,使我院的审判人员逐步确立了大调解的司法理念,明确了只有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灵活运用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才能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使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强化考核,激发法官调解工作动力。为有效促进调解,我院将调解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案件调解率高的审判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未达到指标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查找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积极为提高全院调解率排除障碍。通过层层加压,落实责任,使审判人员大大增强了学习的积极性,做到了将诉讼调解工作放在首位,并贯穿于民商事审判全过程。

    三是创新方法,开辟调解工作新途径。我们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刻苦钻研、审时度势,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文化素质等综合情况,摸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和经验。例如:“情感交融法”、“因案、因人制宜法”、“借助外力法”、“过错分析法”以及“庭前、庭上、庭下调解”相结合等。实践证明,这些调解方法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影响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几个因素

    在统计分析中发现,我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总体效果较好,但调解率仍存上幅空间,而一些影响案件成功调解的因素却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类型的变化,加大了调解难度。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比如涉及土地承包等容易爆发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大量出现,双方经济利益直接对立,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阻碍了案件的成功调解。

    二是当事人思想意识直接影响案件调解。调解的成功,至少需要一方作出让步,但由于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认为如果自己让步,实质就是输了官司,加之对裁判规律及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心理上不愿意接受调解。另外,有些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存在误解,认为是“和稀泥”,法官们的工作遭排斥,甚至产生非议和指责,无法将调解进行下去。

    三是律师的参与可能使部分案件难以调解。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利益驱动及其他原因,不能有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最为合理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优、劣势及可能的诉讼风险,从而不能理智地选择自己的诉讼权利,致使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重重阻力。

    四是调解制度尚不完善,调解程序亟待规范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主要采用庭前调解和审理中调解,但由于调解制度的不完善,有的案件本来在立案时就可以调解的却非要等到开庭时才进行,这就使得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达到我们的期望值。另外,许多案件的调解程序起动不明确,与庭审程序混同,不仅延长了审限,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重构民商事案件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势在必行。

    五是审限制度的压力。我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限制度,但由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调解过程所耗时间也不同,对于一部分复杂案件,往往需要消耗较多时间。同时,调解也存在着失败的风险,在调解难以顺利进行时,法官往往不得不放弃调解,以避免因“久调不决”而超审限情况的发生。

    四、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的几点建议

    影响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因素存在于不同领域,若想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浅见,以供商榷。

    一是领导要切实增强对调解的认识,强化措施,开创调解新局面。实现案件调解率的提高,领导重视是关键,只有使全体审判人员增强调解意识,才能为审判工作深入开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法院的领导,要带头强化调解意识,带头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发挥表率作用,真正把调解工作摆在日常工作中的突出位置,围绕新时期加强调解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和考评体系,充分调动审判人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调解经验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调解机制,健全调解制度,推动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此外,上级法院也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帮助解决基层法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促进法院调解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是审判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调解能力,强化服务意识。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社会知识的同时,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公正的司法形象,居中处理当事人矛盾,在坚持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力争取得群众的信任和尊重,不断树立司法权威。还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办案终极目标定位在“案结事了”上,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科学运用调解审判方式,不断积累调解经验,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进而促进调解成果的转化,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建立起完善的民商事案件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的制度化和程序的规范化,是调解工作全面开展的保障。首先,应当在体制上实行改革,将一部分调解权受让给立案庭,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提出调解建议,在送达应诉通知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其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启动诉前调解,在坚持自愿、合法调解的前提下,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再次,在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答辩或举证质证后,继续将审判的侧重点放在调解上,审判人员要全面、合理分析案情,通过一定的思想工作,帮助及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最后,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待法庭辩论结束或休庭后调解,特别是对于那些矛盾容易激化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要作为重点,加大调解的力度。

    四是当事人及律师从根本上转变对调解工作的错误认知。要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从根本上纠正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错误看法,明确调解是及时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的最好方法,使当事人不再片面追求所谓的心理平衡,而是从解决矛盾为根本出发点,接受更有利于化解纠纷的调解,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另外,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因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履行代理职责,要积极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自己的社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赢得社会的尊重。

    五是坚持调解工作原则,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首先,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既要加大调解力度,提高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也要防止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背调解原则;其次,处理好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的关系,最广泛地激活调解资源,改变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增强调解效果;再次,处理好调解结案与审限内结案的关系,既不能因调解而忽视审限,也不能因审限的压力而放弃调解;最后,处理好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关系,促进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形成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解网络。

    总之,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需要多方面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来完成,而作为法律行使者的法官们,应当身先士卒,把握“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围绕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以合法性为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凭着缜密的思维和娴熟的技艺,运用灵活的调解方法,不断创新与完善,努力推进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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