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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法院2006-2009年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2-08-13 16:01:24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公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类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从汤原县人民法院2006-2009年以来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婚姻纠纷成为基层法院触及最多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笔者日前对汤原法院近四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试图通过分析,探究更好的解决方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每年都会受理大量的离婚案件。2006年审结334件, 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69件,占结案数的80.5%,判决或调解维持婚姻关系2件,占结案数的0.06%,撤诉63件,占结案数的18.9%;2007年审结289件, 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45件,占结案数的84.8%,撤诉44件,占结案数的15.2%;2008年审结262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30件,占结案数的87.8%,调解维持婚姻关系1件,占0.04%,撤诉31件,占结案数的11.8%; 2009年11月,审结离婚案件225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89件,占结案总数的84%,判决或调解维持婚姻关系3件,占1.33%,撤诉31件,占结案的13.8%。

    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四年来审结的1110起离婚案件中,调解、判决离婚的933件,占结案总数的84%;调解、判决不离婚的6件,占结案总数的0.54%;撤诉的169件,占结案总数的15.2%。

    二、当前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在统计中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一)判决离婚的少,调解离婚的多。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统计显示,法院对离婚纠纷基本上为调解解除,调解和好的甚少,当然撤诉也隐含调解的功效,但当调解无望时,法官遂裁判不准离婚,这在调查的案件中占有非常可观的比例。

    (二)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居多。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看,女方要求离婚的居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加之现代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从而出现了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状况。

    (三)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因当事人一方外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或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甚至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而缺席审理。

    三、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形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如李某与王某离婚一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仅一个月内便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反目,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0%。

    (二)婚后各种矛盾凸现,导致离婚产生。由于婚后数年的共同生活渐趋平淡,双方的缺点和不足、家务琐事、对方不再青春依旧、孩子感情的介入、婆媳不和等等矛盾的出现,天长日久严重损伤夫妻感情,造成感情转移而离婚,此类离婚者占20%,且大部分属于35岁以下者,他们往往过不了所谓的婚姻关系危险期。

    (三)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且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外出打工或夫妻两地生活,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客观条件。涌动的打工潮无疑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但一些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往往经不起外界的诱惑,不惜抛弃家庭而另寻新欢,以致婚姻走向破裂,这类案件调和机率甚小。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0%。

    (四)因生理、生育、心理及传统观念原因致双方感情破裂。主要是:夫妻性生活不协调,长此已久而形成一方性冷淡的病态心理;一方对性要求、方式过于强烈粗暴,使对方产生厌烦情绪;夫妻一方患有不育的疾病,难以根治,这种现象在农村波及较大,父母或近亲属会鼓励和支持正常的一方提出离婚;因女方生育女孩而遭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属的冷待,此类纠纷在农村颇为普遍,加之与其它因素结合而引发诉讼。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15%。

    (五)理想、性格、兴趣方面的差异导致离婚。男女双方在工作、事业、理想上追求不同,加之性格、兴趣不同,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女方在事业上有追求,对家务干得较少,丈夫不理解,不支持女方工作;有些是双方各有自己的事业,双方思想观点不一致,争论不休,互不相让;有些是因为性格、兴趣完全不同,没有共同语言等等。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5%。

    (六)法律知识缺乏,产生违法型婚姻。由于缺乏正确的婚姻观念,道德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男女单方或双方违犯了婚姻法,非法同居或违法登记等,这类婚姻往往最终走向解体。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10%。如赵某与王某二人登记结婚时,均不到法定年龄,双方是通过多报年龄,骗领的结婚证。由于二人年龄小,不懂得生活与爱情,缺乏感情基础,结婚不到两年,赵某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违法婚姻。

    (七)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有的男同志夫权思想严重,仍认为打骂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动不动就打骂妻子,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随着妇女在经济上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改变,一些长期以来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而是通过离婚来寻求解脱,使得离婚诉讼案件中以女方为原告的比例逐年上升。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5%。

    (八)因不良恶习或受刑罚等自毁婚姻。主要表现为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犯罪、好逸恶劳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引发夫妻感情危机,导致婚姻彻底崩溃,女方绝望而提出离婚。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5%。

    四、解决离婚现象突出的建议与对策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而离婚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这就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离婚案件。因此,笔者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商榷。

    (一)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婚姻质量。各职能部门要不断进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即“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树立正确婚姻观,使广大公民都能做到自尊自重,互敬互爱,特别是夫妻之间,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坚持男女平等,倡导创造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

    (二)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功能,引导树立正确婚姻观。通过多渠道进行正面和传统美德教育,告诫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们要谨慎择偶,牢记结婚只是婚姻的开始,要善待婚姻,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时刻反省自己对家庭、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要能够正确的处理家庭、子女和老人的关系,要相互信任,相互帮扶,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忠诚、团结、友爱的家庭美德氛围。

    (三)建立多道防线,预防违法婚姻。程度不同的违法问题,往往是最终导致离婚的原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早婚早育、非法同居、非婚生育、结婚不登记、违法登记、婚前不体检、拐卖妇女等,这些违法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离婚案件上升的隐患。因此,治理和预防违法婚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这就要通过家庭、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部门、政府婚姻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起多道防线,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综合预防体系,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上升。

    (四)婚姻管理机关加强管理,清理杜绝违法婚姻。针对形成违法婚姻的原因,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加强婚姻管理,彻底清查违法婚姻,充分发挥婚姻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严禁婚姻登记机关借当事人登记之机乱收费,如计划生育保证金等。若发现乱收费或违反婚姻法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定期组织检查《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形成制度化,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违法婚姻进行清理登记。严格查处违法婚姻,并采取教育、行政、经济、法律多种手段进行制裁。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严禁开“人情信”、办“人情证”。

    (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基层组织对所辖区内的公民,可通过办夜校等形式,来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扫除文盲、半文盲,争取本辖区内公民的文化知识、人员素质、道德修养、法律常识有一个新的起点,以减少离婚案件的上升。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不断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感情尚未破裂的不草率判离,对确已破裂的不予维护,并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责任。

    (六)政府应大力发展经济,减少社会矛盾。家庭和谐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效地促进家庭和谐,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统计,收入稳定的人群,离婚率相对较低。可见,经济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政府部门应站在基层群众的立场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提供就业机会,活跃本地经济,减少失业人口和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引起的两地分居现象,增加群众的收入,改善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生存环境,逐渐减少离婚人群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不断促进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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