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车辆由办公室管理,由各有车单位使用。院内用车由主管院长批准,办公室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无车辆庭科室办案用车、办公用车,必须提前向办公室请示,由办公室进行调配。
三、司机出车时不准饮酒,不准带故障出车,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四、车辆大小保养维修,须事先请示,填写维修报告单,经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不遵章驾驶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造成车辆损坏由个人负责维修。
五、司机要加强车辆日常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由司机及时处理。
六、司机应认真学习交通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保证行车安全无事故。
七、遵守车辆使用规定,非工作时间严格禁止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八、严禁借用当事人车辆,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准私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各种车辆,私自借用出现问题的由个人负责。
九、禁止将车辆停放在歌舞、娱乐、洗浴、饭店等场所门前。
十、没有出警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十一、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外的车辆一律按规定入库封存,不按规定封存的车辆造成一切后果或影响,由车辆使用人和有车单位领导负责。
十二、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