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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8-13 15:59:50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其立足点应该放在“审”字上,帮助审判长查漏补缺,协助审判长组织庭审。在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公正审判。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使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主要问题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不能充分发挥审判作用。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做做样子,形同虚设,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中,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同意,甚至无需发表意见,也不影响定案,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性错误认识、陪审员管理措施不配套、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所致。

    二、陪审员无责任心,参与意识不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虽然陪审员与审判员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同,但是陪审员和与合议庭中非担任审判长的审判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什么区别,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但是,大部分陪审员却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为这是份外之事,总是被动地参加审判案件,接到人民法院参加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通知后,总是机械地来,机械地去,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闻不问,毫无主动性可言。

    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应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陪审员的自身素质,以适应陪审工作

    具备应有的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所参与陪审案件公正处理的先决条件,明确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至关重要。陪审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等。

    政治素质是陪审员进行各种精神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以及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它是与陪审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特殊素养和特定的品质。陪审员不仅要具备坚决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信念,还应确立和强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此外,陪审员还应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反腐倡廉意识等。

    心理素质是陪审员的心理素养,即陪审时所处的心理状态,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要有以公正、无私的眼光去衡量的事物的心理,要有大无畏的精神和公正廉明、刚直不阿,保持心力集中、冷静的分析事物的能力。陪审员必须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方能适应陪审工作的要求。

    文化素质是人类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对于陪审员,这项素质显得犹为重要。在陪审过程中,案件类型庞杂多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识,如果没有较高的文化底蕴和较强的理解能力,将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附任何条件地规定所有民众都可以参与陪审,会给“司法民主”带来负面影响。

    专业素质是陪审员从事陪审工作的核心部分。对于陪审员来讲,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但原则上应考虑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陪审又会走进陪而不审的老一套。

    形象素质是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陪审员虽非专职审判人员,但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人以居中裁判、刚直不阿、端庄稳重的印象,以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制度,适应陪审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陪审员由选举产生,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员并不是人人都具备应有的素质,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所以,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应再严肃谨慎些,可以在选举产生的基础上,经过考察后,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选举的职数应当大于人民法院所需陪审员的职数,在选举的基础上择优任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素质较高的退休干部,经过考察后,可以不通过选举直接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为特邀陪审员。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严肃陪审员队伍

    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就具有同等权利,因此,建立健全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应当对其产生办法、权利、义务、任职条件、待遇报酬、奖惩措施等方面加以明文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陪审员进行定期培训,以适应陪审工作,并根据陪审员的素质高低决定其陪审案件的难易。

    四、建立专家陪审体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

    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审理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克服法官知识的有限性和片面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这些人虽然有的对法律不一定熟悉,但是在某些专业技能方面,有较为突出的特长,如能吸收其参与陪审,可以解决很多非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从而对提高审判效率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专家陪审员主要包括主任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专家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务期间,人民法院应为其解决有关费用。

    五、实现物质保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给予陪审员以一定的补助是非常必要的。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对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支持,也是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有力保障,做好这项工作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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