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汉启,被执行人徐克月、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黑0828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金(已付)利息29000元未付。
二、执行经过:
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送达时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拒不签收,我院留置送达并拍照为证。在限定的报告财产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未向我院如实申报财产。2018年8月14日我院将二被执行人拘传至汤原县人民法院,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给付欠款。根据法律规定以二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向法院申报财产为法定事由,对其二人决定予以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家饲养了多头肥猪,为保障其家肥猪有人管理,决定当日对被执行人徐克月提前解除拘留,对王秀梅予以拘留15日并羁押于汤原县公安局。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人徐克月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利息款29000元,并且被执行人均对自已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决定对王秀梅于8月16日提前解除拘留。
三、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对于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拘留处罚,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的威慑。被拘留的执行人经过此次被拘留也深刻认识到了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严重性,通过这起案件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