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法院执行预曝光措施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2-08-13 15:32:37
汤原法院在集中执行重点案件活动中采取预曝光措施在个案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对个别被执行人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王某是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未结标的达4万余元。据申请执行人反映,王某系包工头,业务做得不错。同时,执行人员查得程某有一处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考虑到房产处理时间较久,以及王某的实际情况,经办人员采取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案。但王某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后即以业务需要为名去往外地逃避执行人员。经办人员考虑到本案被执行人是生意人,对自身信用、名誉应该非常重视。于是,经办人员向该被执行人发出预曝光通知书。在预曝光通知书发出后的第三天,王某即将执行款打到法院账户里,并以短信形式通知执行人员。本案因此得以顺利执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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