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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未结婚,一纸诉状要彩礼

发布时间:2017-10-11 09:19:12


                                    汤原法院香兰法庭   李可欣

    原告给付彩礼后,因种种原因原、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索要彩礼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时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礼金20 000元并为原告购买了价值18 000元的首饰。订婚后因双方对生活事宜发生争执而分手,分手时被告以礼金已经用于日常花销等理由一直未返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20 000元并返还其购买的首饰。汤原法院香兰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对被告进行释法说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及首饰款38 000元。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这种现象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即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但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终止恋爱关系,女方理应退还彩礼。经协商如女方不同意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百姓收入的逐年增多,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金也随之水涨船高。因为双方大多通过介绍认识,了解不够,在给付彩礼金后,由于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分手,分手后双方因返还彩礼金问题协商不成、并诉至法院。

   此类案件的形成是以下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给付彩礼金是农村陋习,这是此类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是双方大多通过介绍认识,短时间内订婚,缺乏了解。

   三是农村百姓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思想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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