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二庭
一、2015--2016年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至2016年汤原法院受理涉银行金融机构案件总计281件,其中2015年受理129件;2016年受理152件,受理案件上涨率为18%。
(一)案件类型。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类型多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有所不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为自然人起诉金融机构,其它案件均系股份制金融机构企业为原告,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居多。
(二)债务形成的原因。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普遍较低。多数案件为涉农案件,农民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计,甚至有一部分农民不顾自身的经济实力,长期处于负债情况,并处于逃债的侥幸心理,能拖就拖,自身的还款意识不强。
2.金融机构自身存在问题。(1)审查监督走形式。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在贷款发放前审查,贷款发放后即借款期间内的审查不及时,造成损失机率较大。(2)欠缺对借款人身份及借款用途等信息的详细调查和登记。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系统在办理金融借款合同及合同后期审查贷款去向不能及时发现并跟踪排查,同时对办理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及时了解住所和借款用途,导致起诉至法院送达难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3)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是造成资产流失的内部原因之一。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贷款用途,抵押物及信誉等有效性,借款自然人多为农户,其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部分借款存在顶名借款的情况,实际用款人另有其人,这些均只有说辞,农民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户自身无还款能力,被列入黑名单,导致信誉受损。
3.债权实现情况。信贷金融机构虽有判决在手,但执行难是影响金融机构债权难以实现的因素之一,涉金融案件大多为判决结案,公告送达居多,多数被告自然人存在失联、失信,故债权实现情况多为无执行财产,无法追回。
4.参加诉讼情况。开庭审理多为缺席审理,被告自然人的出庭应诉率较低,故结案多为缺席判决案件,送达难导致公告送达结案的案件居多。
(三)对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1.信贷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金融借款合同审查管理制度。为确保银行借款能够按期收回,减少损失,完善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借款合同签订前的审查程序、经办部门、放款程序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未及时还贷情况时的应急办法。
2.信贷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借款人住所随时登记的制度。与借款人及时建立联系,并将借款用途的实时跟进,使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能更有效的开展对贷户的相关业务,促进社会经济循环发展。
3.信贷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自身的审查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信贷审查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借款事后审查借款人相关情况的管理制度。为规范信贷银行形成良好借贷环境,更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规范财务工作,提高银行的业务发展,认真做好信贷工作逐级审查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借款事后审查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的住所及联系方式,以提高借款的回收率,减少银行信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