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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信访权利,依法打击借机敛财

发布时间:2017-04-05 10:05:13


                                             鹤立法庭  刘念祖

    近日,汤原县人民法院鹤立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信访的委托合同纠纷。被告杜某系汤原县吉祥乡二组组长,该组的107户农户因土地问题自2008年起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原告吴某系城镇居民,非该组农户。2008年,原告吴某与107户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及协议,约定由吴某替107户农户主张权利,向相关部门索要土地,如果索要土地成功,则应支付原告吴某劳动报酬共计60万元。2016年12月,相关部门对被告杜某等人的信访问题予以最终解决,在维持争议土地权属的情况下,以向被告杜某等人补偿土地承包费并支付直补款的形式解决被告杜某等人的信访问题,被告杜某同意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结束了信访。原告吴某将被告杜某诉至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被告杜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吴某劳动报酬60万元。鹤立法庭受理此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认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系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以信访名义借机敛财。原告吴某与被告杜某及其他107户农户签订的委托书虽然委托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原告吴某亦有权利向被告杜某等人主张从事委托事项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杜某支付60万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鹤立法庭遂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任何人不得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法庭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于公民以合理途径进行信访的保护,同时,对于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律也会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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