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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03-22 16:00:25


                                      汤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王丽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终于在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让法律人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指引。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在详细研读后,归纳如下:

     一、对合同纠纷取证的影响

   《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本条解释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纪录、博客、微博等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二、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效率的影响

   《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中包括大部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极大地提高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可以有效防止小案件的恶意拖延履行行为。对于淘宝等平台的网络交易来说,大部分都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由于维权成本的降低,诉讼效率的提高,许多原本选择忍气吞声的交易方将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这也让网络交易产生的合同纠纷诉讼会大大增加。

     三、对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司法解释》则对该特别程序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条司法解释为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即时实现担保物权扫除了障碍,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让抵押权人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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