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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法庭送法下乡

发布时间:2017-03-14 15:47:58


                                          胜利法庭  胡世森

   2017年2月1日上午,汤原县人民法院胜利法庭法官带队,在村胜利乡北兴村村委会的协助下,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2016年12月,胜利法庭收到了一个很普通的离婚案件,承办人按照往常一样通知该案被告刘某来法院拿应诉材料,但被告刘某总是不愿意来拿,几次通知都说:“我很忙,没有时间过来,她要和我离婚的前提就是让他把我女儿带回来给我抚养,我就和她去乡民政办办理离婚,法院我是不会去的!” 随后承办法官又到被告家去送达,但是也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送达,最后法庭决定到被告刘某所在村委会,进村现场调解案件。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未婚先孕,于2004年、2006年生育一女一子,由于当时原告张某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证,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未落户,直至2010年原被告才依法登记结婚,但一直没有为两个孩子办理户口。被告刘某在村里除了赌博外,还经常酗酒,导致原告张某带着女儿跑回了娘家。至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时,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三年,在此期间被告刘某只去找过原告张某一次。期间原告张某已为其女儿落户并已上学,被告刘某带着的男孩因没有落户而导致其10岁都无法上学。

   由于被告刘某对法院有抵触情绪,对原告张某提出的离婚诉讼有逃避心理,承办法官担心被告知道法院的人来了不配合,就请村委会领导将其请到村委会,才得以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被告刘某明确表示离婚的条件是儿女都归他抚养,否则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张某因担心被告刘某不能尽心抚养儿女,也不同意被告刘某的条件。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抚养条件、生活环境,认为被告刘某经常醉酒,且没有收入来源,不适宜抚养、教育孩子,通过几个小时的耐心调解,从法理到情理,再到孩子的前程未来、心理健康等几个方面做被告刘某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同意离婚,女儿归原告张某抚养,并保证以后不再喝酒,好好抚养随其生活的儿子,最后还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

   第二天,原被告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到法院领取了民事调解书,且在承办法官与村委会、派出所的协调下成功的为孩子办理了落户手续,解决了原告最担心的问题。最终案结事了,法官进村实地调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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