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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法院多元化解供用热力纠纷

发布时间:2017-03-07 13:55:22


                                          汤原法院民二庭

   一、简要案情

   2013年开始,原告鹤岗蓝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恒阳热力有限公司达成供热协议,约定合同每年一签,原告为被告所承担的鹤立地区居民用热的换热系统提供蒸气供热。2014年10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热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蒸汽供热的期限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4月15日,全年预计供热总量是50万吉焦,单价每吉焦33元,计量标准以实际显示数值为准,经双方共同认可作为结算的唯一凭据。原告实际供热323 524.6吉焦,供热费按单价每吉焦33元计算共计10 676 311.80元,被告仅支付了供热费本金2 950 561.6元,尚欠原告供热费本金7 725 750.2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二、处理经过

   汤原法院受理原告鹤岗蓝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恒阳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后,因该案涉及汤原县鹤立鹤镇大网供热用户众多,为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供热,避免矛盾的扩大和升级,在承办法官张启涛主导下,邀请人民调解员、双方公司及汤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法官注意把握时机,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以物业、供热关系持续稳定为切入点,结合案情,将法庭变为法律课堂和讲坛,让当事人双方及参加庭审群众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中达成协议。最后,双方终于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现被告公司已经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三、注重纷争源头 加强案外指导

   由于物业、供热纠纷案件具有周期性,为减少纠纷发生,在协调好物业与供热公司、供热公司与用户之间、提供热源公司与供热公司之间多方面关系的同时,法官针对案件中反映的较为集中的物业、供热不达标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对相关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敦促其按时、持续、达标服务,对供热公司传送的供热总量应该保证,法官诚恳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法律法规,指导他们注意留取证据,一旦发现提供的热量不达标,要立刻做好取证工作,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社会效果

   通过汤原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案件的办理,在汤原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每年都与县司法局领导深入乡镇与当地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召开一至二次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互相探讨和交流调解心得,同时,组成了由法庭、乡镇司法所、村基层组织联合组成三级调解网络。法官、乡镇司法助理和各村人民调解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构建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多元化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员长期生活在基层,深入接触农民,熟悉调解工作,了解农村情况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在调解过程中容易抓住问题的症结,使得调解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有效。同时,通过承办法官的悉心指导,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调解方式更具有亲和力,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提高了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人民法官形象的进一步树立,提升了人民法庭的特别是巡回法庭的调解能力和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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