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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起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2-08-13 10:06:16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详细联系方法;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结婚证

    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遗失结婚证的,必须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三)身份证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需提供下落不明一方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或者下落不明者单位出具的该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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