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按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
书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针对上述行为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执行有风险经济活动需谨慎
什么是执行风险?是指银行作为债权人虽然以诉讼(仲裁)方式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因此,本院提示:1、执行中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诉讼时及时提出财产保全,以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将无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全部的执行财产。
延迟给付利息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8月1日实施)。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规定如下:1、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1、申请人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3、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