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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须知

发布时间:2012-08-13 09:36:30


    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但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一、信访人反映问题,一般应当采用走访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要写清楚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应当到依法有权做出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相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反映。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讼请求,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条例规定经劝阻、批评、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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