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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缺证明,法院裁定驳起诉

发布时间:2016-04-12 10:14:28


    近日,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鹤立法庭审结一起军人诉讼离婚案件。原、被告相识结婚后,因双方经常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破裂,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鹤立法庭受理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的精神,现役军人离婚的,应当首先取得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本案主审法官审查,原告作为现役军人诉讼离婚,并未提供上述规定中的相关证明,经法官释明,原告坚持离婚诉请。鹤立法庭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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