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内签署‘忠诚承诺保证书’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前夫再婚后,前妻又依据承诺书,请求前夫按约定支付20万元损害赔偿。近日,汤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10年12月6日,刘某因怀疑李某与张某存在不当关系,双方吵闹,为此,李某给刘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如再与张某联系,将赔偿她20万元。2012年4月2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刘某以李某与张某结婚违背保证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被告给付现金为条件,要求被告出具“忠诚保证”,以约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忠诚,被告出具的保证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约束力。现原、被告已离婚,被告有与她人再婚的自由,原告以被告与张某结婚为由要求被告兑现保证承诺,实质上是对被告婚姻自由权利的限制。原告的主张有违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忠诚保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忠诚保证书”,即夫妻一方基于某种原因主动放弃本人在夫妻财产中的份额,显然是有效的。
一、“忠诚保证”属于保证关系范畴,应由担保法来调整,是一种合同形式。如果某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的要约,女方接受并同意,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成立且生效,双方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
二、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过错方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等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因此违背保证书导致离婚,也会因此成就婚内法定过错,另一方有提起赔偿的诉权。
本案中,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离婚,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原告对于被告再婚自由的限制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不能得到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忠诚保证”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