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买套房屋居住,不料开发商却将房屋一房二卖,邢先生为此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近日,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6月27日,邢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面积为82.719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同日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此后,当邢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进户时,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已经由第三人居住,第三人向邢先生出示了同样的购房合同。邢先生一气之下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邢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开发商返还邢先生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邢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邢先生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也随之增多,典型的应当数一房二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与邢先生后,又将同一房屋售与第三人,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居住,不同意将房屋腾给邢先生。故邢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也已经无法实现。为了制裁开发商这种不诚信行为,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购房款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于邢先生是全款买房,故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邢先生全部房款,并承担全部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