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了杨树,未办理采伐证,擅自采伐林木。于是,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王某购买了位于汤原县胜利乡阳光村原学校四周的杨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采伐共计采伐杨树236株,经司法鉴定,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67.8113立方米。近日,经过审理,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答: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被雇佣工明知无采伐证砍伐林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吗?
答:受雇采伐林木的,如果雇主命令雇工进行滥伐,不构成共同犯罪,雇工不承担刑事责任,雇主构成滥伐林木罪;如果雇工擅自在雇主制定的范围之外进行滥伐的,也不构成共同犯罪,雇主不承担刑事责任,雇工构成滥伐林木罪;如果在雇工擅自滥伐林木的过程中,雇主有放任或默许的行为,则雇主与雇工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