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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未结婚,一纸诉状要彩礼

发布时间:2016-03-16 14:51:30


    原告给付彩礼后,因种种原因原、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索要彩礼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3月订婚,订婚时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礼金30 000元。订婚后因双方对生活事宜发生争执而分手,分手时被告只返还了礼金7 500元,剩余礼金22 500元一直未返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22 500元。汤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2 5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以订婚为由收取原告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终止恋爱关系,理应退还彩礼,经协商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百姓收入的逐年增多,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金也随之水涨船高。因为双方大多通过介绍认识,了解不够,在给付彩礼金后,由于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分手,分手后双方因彩礼金问题协商不成,一方诉至法院。此类案件的形成是以下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给付彩礼金的农村陋习,这也是此类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是双方大多通过介绍认识,短时间内就订婚,缺乏了解。

三是农村百姓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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