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杨某向原告谢某借款15万元经营服装生意,被告陈某为杨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杨某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谢某遂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某及陈某妻子黄某,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陈某的妻子黄某对以上借款、担保不知情。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对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陈某妻子黄某对该担保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一、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有带来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什么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以下几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结合本案,被告陈某为债务人杨某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其妻黄某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系个人行为。陈某因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所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陈某的妻子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