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张强与妻子李丽于201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强因生意资金周转不开私自向刘刚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张强并未告知其妻子向刘刚借款一事。后张强生意持续恶化无力还款,刘刚一纸诉状将张强、李丽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该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妻子李丽又急又恼,认为丈夫张强做生意没有盈利,所借欠款都用来做生意了,根本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刘刚起诉自己无理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刘刚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自己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强亦认为,当时迫于无奈给原告刘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现在家庭经济负担沉重,请求法院不支持这种高利行为。
【法官说法】
原告刘刚与被告张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刚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10万元,被告张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虽然被告张强向原告刘刚借款没有告知其妻子李丽,二被告经营生意失败亦没有盈利,但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二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被告李丽应与张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民间借贷往往是因为借款人急用钱,这就给一些出借人间接创造了索要高额利息的机会。一些出借人借机与借款人签订了看似自愿实则不平等的借款合同,导致借款人迟迟不能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对利率有限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