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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非死者小女儿专享,其他子女均有份

发布时间:2016-03-16 14:02:59


    职工呼某因病去世后,其小女儿因其父有遗嘱标明抚恤金由该小女儿享受便领取了15万余元抚恤金,并认为应尤其独享,导致其他子女不满。近日,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呼某的子女均分。

呼某生前有八名子女,呼某生前与其小女儿共同生活。 2015年7月22日,呼某因病去世。2015年8月14日,呼某小女儿从呼某生前单位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呼某死前工资共计15万余元。呼某小女儿领取后,为其个人占有,不给死者的其他子女分配,死者其他子女遂将呼某小女儿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抚恤金确系因死者去世后给其直系亲属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国家给予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对死者呼某有同等的血亲关系,均享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且死者生前对该期待财产不能以遗产的方式进行处分,死者只能对其生前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所以,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国家给予呼某的抚恤金15万余元应由死者的八名子女平均分割。被告为呼某操办丧葬事宜,死者呼某生前有自书遗嘱注明遗产归被告所有。所以丧葬费、呼某死前工资归被告所有,剩余的15余万元,依照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酌定原、被告六人均分,每人应得25 174.66元为宜。呼某小女儿辩称,死者生前有遗嘱和自己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其他子女有的多年生活在外地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分配。于是,法院判决:丧葬费、死者生前工资归被告所有;抚恤金应得份额25 17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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