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住院,索要医药费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于2016年春节前坐火车从外地返乡过年,在站前广场,因车辆和人员较多,原告驾驶的出租车与被告发生刮碰,双方言语不和,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和相关费用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 280元。经庭前调解和释法说明,被告对将原告打伤一事后悔不迭,同意赔偿医药费等费用。汤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 45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法官说法】
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理应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双方经协商不成,被告不同意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随着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旦自行协商不成,都会诉至法院。为此,广大百姓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