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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租屋内触电 出租人和村委会被诉担责

发布时间:2016-03-16 09:41:03


    对于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处发生触电事故的,出租方如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应承担一定责任,那么,村委会对于村内发生此类事故是否亦应当承担责任?当案件事实并不完全清晰时,如何划分责任?当受损害者自身也存在过错时,又该如何厘清责任?

    被告齐某是某村某处房屋的房主,原告张某及另一被告陈某分别承租齐某的房屋进行经营,张某经营副食店,店外悬挂“名烟名酒”招牌;陈某经营烤吧,店外悬挂“某某烤吧”招牌。2015年11月的一天,张某一早来到自己店铺门口准备开张经营,但在右手接触到铁质推拉门的一瞬间发生触电受伤,张某随即通知房主齐某及另一承租人陈某,并叫来电工查看漏电原因,但并未查明。当日张某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并在此后多次到医院复查。因漏电原因不明,责任无法分清,村委会、房主齐某、另一承租人陈某均拒绝赔偿,张某只得将大家全部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 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同时,法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 在齐某院内及周围共有三块电表,第一块系某供电管理所接设,第二块系村委会接设到齐某院内,第三块系齐某自行接设,并由此引电源至张某店铺内,但事发前,张某已弃用上述电源,并自行使用插线板引电源至店铺内,并在触电推拉门上方的招牌下安装了电灯。同时,庭审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陈某均表示,当日事发后将齐某院内电闸关闭,触电推拉门仍能测出电流存在,故推测漏电电源系来源于院外公共电路。

【法官说法】

    共同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对于本村宅基地使用和村内用电设施有管理维护责任,其有义务教育村民避免私接电路及将宅基地房屋私自 转租用于商用,但村委会疏于管理,至村民家中发生触电事故仍不知情,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齐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建造房屋应当经过相应审批并通过安全检验,作为出租人,其更应保证被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其院内电线主要由齐某自行铺设,导致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齐某仍将该房屋出租用于商用,其对出租房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触电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再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前张某已弃用齐某所铺设电源而自行使用插线板提供电源,表明张某已发现房屋存在用电安全隐患,但其对此未予注意并谨慎处理,其自身对于事故 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理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以上案情,法院认为,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齐某、村委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因并无证据证实陈某与事故有关,故陈某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齐某各自赔偿张某医疗费等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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