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代其哥哥看管房屋,容留朋友吸食冰毒。于是,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代为看管的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中华小区其哥哥家中,容留汤原县居民王某某、孙某、赵某等人用矿泉水瓶制作吸毒工具吸食冰毒,被告人赵某某也参与其中吸毒。近日,经过审理,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法官说法】
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提供哪些地点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答: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无容留的人数和次数的限制?
答: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