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人民法院鹤立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及赔偿数额均无异议,但作为共同被告的某出租车公司与某司机对于二者之间究竟是挂靠关系还是承包关系产生了分歧。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认为,其与某司机之间应为出租汽车承包关系,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为8年,承包费用为160000元,登记车主为某公司,车辆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某司机自行承担。某司机则认为,该笔承包费实质上是自己向某出租车公司购买的出租车费用,自己才是实际车主,自己与某出租车公司是挂靠关系,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与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审本案的法官认为,区别双方是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关系还是挂靠关系的根本标准是营运车辆是否是出租车司机个人所有,如为其个人所有,则为挂靠关系,否则应认定为承包关系。具体到该案件,被告某司机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车主,在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对某司机的说法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认定双方系承包关系,不宜认定双方系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但同时,法官认为,虽然无法认定双方系挂靠关系,但该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即某出租车公司有权随时收回所发包车辆。据此,主审法官认为,“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承包给他人使用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是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对车辆的直接支配权交给他人的表现。但是,车辆所有人仍有权决定是否收回承包权,故其仍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人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于发生事故由某司机自行承担的约定系某出租车公司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据此,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作出了某出租车公司与某司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