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信证据有代价,逾期举证被罚款
作者:刘念祖 发布时间:2016-02-01 15:14:30
近日,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逾期举证的原告处以500元罚款。
在该案中,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并没有提供误工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于庭后提供了误工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法院为此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并最终采信了该证据,支持了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原告于第二次庭审中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在诉讼发生前即已存在。原告的逾期举证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合议庭综合考虑原告逾期举证的过错程度及采信该证据原告可获得的利益,依照民诉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并经院长批准,对原告处以500元罚款。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均应积极主动地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时限内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的,将面临被训诫、罚款、直至证据不被采信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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