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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失诚信,双倍返还购房款

  发布时间:2016-02-01 15:13:21


    近日,汤原县人民法院鹤立法庭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系房产商,分别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原告及第三人,且房屋现由第三人实际居住。原告认为被告房产商的行为已属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

    此案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房产商在将案涉房屋出售于原告后,又另行出售于第三人,现案涉房屋已由第三人实际居住,且第三人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案涉房屋交付于原告,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原告有权利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利息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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