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租赁纠纷,引发双方矛盾,承租方称要将租赁户赶走,租赁户则坚决不动,双方剑拔弩张,眼看就要两败俱伤。汤原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双赢互利的目的。
2012年10月1日,原告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汤原镇农贸市场一间二层门面租赁给被告汪某做干调生意,租期为二年,年租金12 000。汪某承租后,诚信经营,生意不错。2014年10月1日,租赁期满后,原告决定不再出租,多次要求被告腾交房屋。被告汪某因门面内积有货物较多,加之已在此处经营二年有余,顾客及生意伙伴均在此处,且听说原告收回租赁门面将另租他人,于是以享优先承租权为由,拒不搬出,原告见被告态度蛮横,于是断掉了门面内的水电,致使被告无法营业,导致矛盾激化。被告不但不再搬出,反而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把矛盾冲突双方召集在一起,批评了他们双方各自不冷静的处理方式,指出只有心平气和的化解矛盾,才能解决问题。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汪某续租门面至2016年10月1日,每年租金为15500元,期满后是否续租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