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子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平;代理审判员:刘艳芳;人民陪审员:高峰。
6.审结时间
2014年11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控辩主张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方子昂在上海市闵行区租住的房屋内,利用网络在QQ空间发布消息,谎称低价出售Q币。新疆自治区塔城市居民被害人赖芸哲加方子昂为QQ好友要求购买,二人网上聊天交易的过程中,方子昂开启远程协助获悉赖芸哲网银账户内有资金,便产生盗窃的想法。尔后,方子昂将木马程序植入赖芸哲电脑中,窃取赖芸哲网银账户内资金830元转入自己的财付通账户内,后将此款转出变现,占为己用。
2014年2月9日,被告人方子昂在上海市闵行区租住的房屋内,以同样的方法,利用木马程序窃取黑龙江省汤原县居民被害人唐梓超网银账户内资金9 999元,转入自己的财付通账户后转出变现,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方子昂共利用网络盗窃两起,盗窃金额总计10 829元。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
被告人方子昂于2014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安徽省怀远县抓获。
被告人方子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2.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方子昂在上海市闵行区租住的房屋内,利用网络在QQ空间发布消息,谎称低价出售Q币。新疆自治区塔城市居民被害人赖芸哲加方子昂为QQ好友要求购买,二人网上聊天交易的过程中,方子昂开启远程协助获悉赖芸哲网银账户内有资金,便产生盗窃的想法。尔后,方子昂将木马程序植入赖芸哲电脑中,窃取赖芸哲网银账户内资金830元转入自己的财付通账户内,后将此款转出变现,占为己用。
2014年2月9日,被告人方子昂在上海市闵行区租住的房屋内,以同样的方法,利用木马程序窃取黑龙江省汤原县居民被害人唐梓超网银账户内资金9 999元,转入自己的财付通账户后转出变现,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方子昂共利用网络盗窃两起,盗窃金额总计10 829元。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
被告人方子昂于2014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安徽省怀远县抓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赖芸哲陈述证实,2014年1月25日16时许,因其想买Q币,于是通过QQ空间加QQ昵称为“在线接单”的用户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对方告诉他如何刷Q币及各项业务,他告诉对方想刷Q币。对方让其向一支付宝账号内汇款100元,并说第一次开通业务需要激活QQ号,激活费用200元,他和对方商量后,支付激活费用100元,共向对方支付宝账号汇款200元。汇款后,对方让他加另一个QQ号码,说是技术员的号码。他将QQ昵称为“A货在线接单”的用户加为好友。“A货在线接单”说首次开通业务需要进行开端,开端费2元,让他先关闭电脑上所有防火墙及杀毒软件,然后进行远程操控电脑。在操作期间对方发来开端软件,名字为“一元”。“A货在线接单”先登陆自己的财付通账号,然后让他登陆自己的电子银行,向对方财付通转账2元。他支付后发现不是2元,而是电子钱包内的余额830元都被扣除。发现被骗后,他立即联系“A货在线接单”,发现“A货在线接单”和“在线接单”都已将其删除。
(2)被害人唐梓超陈述证实,2014年2月9日14时许,他向一QQ好友买Q币,对方说100元钱3000Q币,并给他工商银行卡号。他在网上向对方汇款100元后,对方说需要在他的电脑上安装一个客户端后Q币才能到账,开通客户端需要200元,押金300元。汇款之后对方给他技术人员的QQ号码,说技术人员会给他安装客户端。他加该QQ号并与技术人员聊天,技术人员让他开启远程协助,接着给他发一个文件并安装,之后让他向财付通充1元钱,说是客户端钻腾讯的漏洞,充1元钱会有一个订单号,对方需要这个订单号。充完1元钱后对方说还得充一次,此时对方在充值的账户上输入的是另一个财付通号码,他没有在意,按照对方说的去做。操作完成之后,他的电脑开始无限地重新启动,同时手机收到余额变动提醒短信,已转出9 999元钱。
(3)证人李德治证言证实,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方子昂租住他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的楼房。平时方子昂自己在家摆弄电脑,好像是开网店,但没有待售商品。
(4)证人李加群(方子昂之母)证言证实,方子昂于2013年秋在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一小区租住楼房,并说通过淘宝网在网上卖衣服,但其没有见过实体商品。
(5)被告人方子昂供述证实,他在网上利用QQ签名谎称低价出售Q币,但其没有Q币。如有买Q币者他便给对方账号让对方汇100元钱,汇完后他不给Q币,再让对方汇200元,汇完后他还是不给Q币,再让对方汇300元,直到对方不再汇钱为止,他便将对方删除。
2014年2月9日,在网上有人(唐梓超)要买Q币,他说100元3000个Q币,并给对方工商银行账号,对方汇来100元钱。他又说对方的QQ号需要200元钱激活,对方又给他汇200元,他又说这个账号需要押金300元,对方又给他汇300元。他见对方是网上银行转账,便产生盗窃之念,便和唐梓超说充Q币是钻腾讯空子,让技术员教唐梓超怎么激活,并将自己的另一个QQ号发给唐梓超并加入,让唐梓超发远程协助。他在唐梓超的电脑上看见网上银行页面未关,显示余额56 800元,于是骗唐梓超登陆他的账号,之后向唐梓超电脑发送木马病毒,唐梓超按他所说操作,在财付通充值界面输入“9999”,他谎称“9999”系充值机构代码,让唐梓超点击确认,9 999元钱转入他的账户之后他将唐梓超删除。
2014年1月,他以同样方法用“A货在线接单”的网名骗钱,开始让对方汇100元,之后又让对方汇激活费用100元,通过远程操作看到对方余额830元,骗对方按“830”后确认,830元转入他的账户。
上述钱款方子昂转出变现,据为己有。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方子昂作案工具银行卡、本人及他人身份证、数据硬盘、电脑。
(7)黑龙江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查情况报告书证实,扣押方子昂硬盘为检材,在检材中发现疑似木马文件“防止腾讯发现工具(1).rar”,容量为2.78GB,经分析,该程序属于欺诈性工具,在嫌疑人与被害人聊天的过程中,被害人一旦付款,该软件可自动转化成阿里旺旺链接,提示被害人Q币充值成功的信息。
(8)出所登记表证实,方子昂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5日临时寄押在安徽省怀远县看守所。
(9)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唐梓超被骗时使用其母亲陈春华银行卡,该卡在案发当日的交易记录。
(10)汇款收据、收条证实,被告人方子昂已返还全部赃款。
(1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方子昂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
(1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方子昂系被抓获到案。
另有在被告人方子昂电脑上提取与他人交易、传送文件截图资料在卷为证。
3.一审判案理由
被告人方子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被告人方子昂有全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4.一审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子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方子昂未提出上诉。
三、解说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网络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方子昂通过远程协助操控获悉被害人网银账户资金情况,借机植入木马病毒,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让对方输入所谓“代码”,从而盗窃账户资金。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交易等各项活动,但是这种方式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此提醒人们要增强防范意识及辨别是非能力,不要轻信陌生广告、邮件等信息,并充分利用杀毒软件及防火墙技术,防止病毒和木马的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