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有利案件顺利执行
发布时间:2016-02-01 14:54:54
近期根据黑龙江省高院的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律生效文件罪的文件,我院对执行案件中的恶意转移财产,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在张某申请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欠款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汤原县某镇某村有48平方米农村住房一处、东风404拖拉机一台、自走式插秧机一台、并承包外村水田十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拖拉机、插秧机及2014年水田收入进行查封,但被执行人以该案申请再审为由,拒不执行并将水稻转移,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为该人涉嫌拒执犯罪,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法律释明,该人看到法院真要对其追究拒执犯罪后,主动联系亲属凑钱,最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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