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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合格,业主败诉,只因举证不能

发布时间:2015-06-30 13:40:36


现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但是在缺乏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也导致在实践中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从而无法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汤原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大量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在大部分案件中并非业主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而是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业主并没有真正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一部分业主因为物业费用金额不大,加之物业公司不断催缴,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本着花钱息事的心态很不情愿的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而一些自认为比较“懂法”的业主以为: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当然就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结果没想到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到最后法院还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业主认为法院的判决很是不公正,明明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却还判决自己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实,最终原因还是业主们没有认识到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如果在业主得知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时候及时收集证据,诸如:拍照留存、录音录像、寻求证人出庭作证等,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大不一样了。法院的工作准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里的事实恰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结合这些案件来说,业主不能说自己没有享受物业服务,就应该判决业主胜诉,而是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所以,我们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当中,注意留存自己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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