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2014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出租房内,利用网络在QQ空间发布消息,谎称低价出售Q币。新疆自治区塔城市居民被害人赖某某、黑龙江省汤原县居民被害人唐某某加方某某为QQ好友要求购买,在网上聊天交易的过程中,方某某开启远程协助获悉赖某某、唐某某网银账户内有资金,产生盗窃之念,将木马程序植入赖某某、唐某某电脑中,窃取赖某某网银账户资金830元、窃取唐某某网银资金账户资金9 999元转入本人财付通账户,并将此款转出变现,占为己用。案发后,所得赃款全部返还。
汤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方某某有全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