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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诉康会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5-06-30 08:28:32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5)汤民初字第135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娜,女,汉族,农民,住黑龙省克东县玉岗镇青山村。

被告康会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香兰镇共和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越。

6.审结时间:2015年4月23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1).事实:我与被告于2011年10月在网上相识、相恋。被告有婚史且有一个女儿。2012年5月23日,我与被告在汤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23日生有一男孩康智博。婚后,我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奈我领着孩子回到了娘家居住,现分居一年之久,已经不能共同生活。故此,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康智博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我们无家产无外债。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23日在汤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9月23日生有一男孩康智博。2、自2014年10月,双方已经开始分居。3、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4、双方均无外遇、赌博、家庭暴力行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期较短,虽因家庭琐事处置不当发生纠纷。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对婚姻均无过错,故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时,原、被告应当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康智博幼年成长现状,不应草率离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汤原县民政局开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

证据二、康智博注射育苗记录单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后康智博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

(四)判案理由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期较短,虽因家庭琐事处置不当发生纠纷。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对婚姻均无过错,故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时,原、被告应当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康智博幼年成长现状,不应草率离婚。

(五)定案结论

汤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六)解说

此类案件主要体现了80后的婚姻状况,今天他们的高离婚率又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独生子女。作为独生子女,80后没有兄弟姐妹,几乎享受了长辈所有的宠爱。不会分享,缺乏宽容成为这一代人的通病。在小家庭中不会宽容伴侣,小吵大闹不断,婚姻关系的破裂不可避免。

   2、生活压力大。80后面临着比60后、70后更加多的竞争与压力。经济的压力,不会计划的消费,没钱花的困境,必然引起婚姻生活的不和谐乃至婚姻关系破裂。

  3、开放的恋爱方式。恋爱方式多样性,包括上网、车站、婚恋网。然而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冲动也成为感情破裂的又一重要因素。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挽救80后婚姻;

  1、在婚前可以做出“试婚”的有关规定,让准夫妻真实体验婚姻是什么。为登记后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一定的保障。

   2、增加离婚的调节制度。多数的离婚之事因为冲动,有效的调解制度,对于有效解决婚姻中的矛盾,降低离婚率时非常有必要也是有效的。

   3、谨慎作出离婚判决。离婚不仅是婚姻缔双方的事,对于双方家庭,及其子女都是大事。婚姻破裂的原因多样。是否应该作出离婚判决一定要谨慎。

  4、法律可以对离婚作出缓冲期的规定。让夫妻双方都可以理智面对,以免造成比必要的遗憾。

  总之,幸福的生活来之不易。80后的离婚率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也许会在以后的90后乃至00后身上出现。但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加以关注,本着少离、慎离的原则维持80后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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