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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借贷受保护 超额利息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29 14:36:04


近日,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合法借款本息得到了支持,驳回了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

2014年3月21日,被告胡某某、谭某某因办厂缺少流动资金向原告黄某某立据借款30000元(其中含利息10000元),约定1年后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汤原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依法成立生效。借款 到期后,二被告未依约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支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谭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200000元,利息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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