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抗日战争年代,沈阳军区在农村占用15垧土地修建了飞机场,后来飞机场废弃后,被周边农村和企业将该土地逐渐修整为耕地。其中3.3垧土地由附近的企业新发砂石厂经营至今。2008年之前,砂石厂以该土地顶付本厂部分职工的退休工资。2009年国有企业退休工资由财政发放后,砂石厂与附近农民高某,王某先后签订了三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和50年不等。现由于高某抢种了该块土地,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某停止侵权行为,确认自己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高某也拿出自己与砂石厂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认为自己的承包合同有效。
【分歧】
本案的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土地的权属不明,砂石厂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暂时行使了该土地的经营管理行为。无权对该土地进行长达30年的发包行为。因此认为高某与王某与砂石厂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应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第二种意见认为,砂石厂已经实际取得了该土地的经营权,并且已经实际经营该土地几十年之久。如果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将导致该土地的弃管。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为此,应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依法审理土地这几个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解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如果确认案件中所涉及的承包合同中,某一份合同有效,等同于依法确认了砂石厂对该土地的长期发包行为。这样的判决结果直接侵犯了土地真正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现沈阳军区对该土地确实处于放弃管理的状态,暂时由附近各村屯和企业等实际占有者管理和经营。但不等于实际占有者依法取得了该土地的经营权。而且,长期发包的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土地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为将来依法处理该土地的经营所有权设下障碍。
第二、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为由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某种程度上确实使该土地处于弃管的状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给当地照成不稳定的因素。但可以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砂石厂,以一年一发包的形式或其他妥善的方式,代为管理该土地,而不能以30年期限的长期发包形式侵犯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