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汤原县人民法院开展了一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本次宣传活动主要围绕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设住宅需要办理那些手续的问题展开。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过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促进各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