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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军诉周方全、赵冬梅民间借贷案

发布时间:2015-06-29 14:25:22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3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国军,男,汉族,农民,住太平川乡竹青村。

委托代理人孙凤玲,女,汉族,无职业,住太平川乡竹青村。系原告张国军之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周方全,男,汉族,农民,住太平川乡竹青村。

被告赵冬梅,女,汉族,农民,住太平川乡竹青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胡世森。

6.审结时间:2015年5月6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1)、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8日,被告周方全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款,二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2)、要求: 1、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3)、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三)事实和证据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5日,二被告在汤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3年4月8日,被告周方全因做木耳菌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被告周方全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时间。2014年2月7日,二被告又在汤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4月13日,原告诉讼来院,以二被告系原配夫妻,借款时二被告都在场、均同意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方全以借款时口头约定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还款,而现在无钱为由拒绝给付。被告赵冬梅以被告周方全在原告处借款时自己不知情及当时双方已离婚为由拒绝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凤玲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凤玲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具有合法的代理资格。2、二被告离婚登记表和复婚登记表各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的离婚、复婚的时间。3、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周方全于2013年4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

(四)判案理由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周方全在原告处借款时未约定给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催要。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周方全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周方全在原告处借款时,二被告已离婚,被告周方全的该借款行为应视为个人债务。

(五)定案结论

汤原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方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万元、利息18 750元(从2013年4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即25月×50 000元×15‰•月),两款合计68 750元;

二、 被告赵冬梅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 519元减半收取760元由被告周方全承担。

(六)解说

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合同类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民间借贷类纠纷事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防范诉讼欺诈,惩治高利贷,就应该从立法层面和审判制度上着手,笔者认为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普通百姓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或为亲属、或为同学、或为朋友,所以借贷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契约关系,而是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内源性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

2、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借贷的灰色性因素以及近几年的小额贷款风波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并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开始萎缩。

3、普通百姓之间的民间借贷存在已久。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就算现在这种国有金融垄断和金融压制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民间借贷将长期存在,并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形态。

4、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5、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此类案件易发多发的问题,应加大对普通百姓的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

文章出处:胜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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