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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实现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15-06-29 10:04:19


民诉法的设置体现了效率价值与司法经济的原则,同时更能使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价值通过程序法得到保障。尽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的条文加起来才十六个,然而却是一项理论与实务、程序法与实体法密切交织的艰巨任务。就具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而言:

  首先,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笔者认为,尽管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证据”一词,但事实上表明了申请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同样的用证据证明申请请求的问题。

  明确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法院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最后,明确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依裁定申请执行;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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