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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司法救济,切实为困难当事人排忧解难

发布时间:2015-06-26 15:16:16




2015年6月9日,汤原法院政工科长杨明晨与干警张凝来到汤原县香兰镇红星村王淑芹家中,将1万元司法救济金交到王淑芹手中。

王淑芹于2008年在为邻居帮工过程中从四轮上摔下,造成胸部以下瘫痪,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案件经香兰法庭判决后,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只执行了部分赔偿款。2011年被执行人去世,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王淑芹生活陷入困境。香兰法庭及时将这一情况上报院领导,院领导派人核实了上述情况后,决定将王淑芹列为法院救济对象。从2012年开始,汤原法院经与香兰镇党委、政府,汤原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不仅为王淑芹全家办理了低保,还为其筹措了扶贫救济资金4万余元,2014年汤原法院在汤原县教育局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资助王淑芹因贫困而辍学的女儿重返了汤原县高级中学的校园。

近几年来,汤原法院始终把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经济社会健康良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作为人民法院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能作用。教育全体干警要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就要真正树立起亲民观念,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司法亲和力。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牢了,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贴近了,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既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也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人民法院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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