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没有独立意义上的法官职业,民众对“法官”的认识也仅仅集中于“包公”、“海瑞”等历史人物所塑造的正面形象。尽管这些形象是民众对“清官”所赋予的强烈期盼,也同样表现出民众心目中“法官”所应当具备的形象。我国近三十年来涌现出了“宋鱼水”、“金桂兰”等无数名默默奉献的优秀法官,但同时仍然存在着个别不良现象损害法官形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损害我国司法公信力,所以研究如何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何为法官形象
法官形象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及其行为给予的综合评价,是法官价值观念、职业素养、道德素养、廉政意识、生活作风等等的外在反映。我国历史上的法官形象带有着封建百姓渴望“完全公平”的美好愿望,传说我国最早的“法官”是尧舜时期的皋陶,其断案方式非常奇特,当难以明辨诉讼当事人是非曲直时便牵出一头独角神兽,神兽所顶的便是理屈之人,这头神兽就是“獬豸”,之后“獬豸”也成了司法官吏公平、公正的象征。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特别是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法官在审判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呈现的形象将有更为广泛的受众,并且媒体的价值取向也趋向多元化,关于法官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
二、影响法官形象的原因
(一)法院内部原因
一是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国法官的整体结构来看,法官队伍正经历了从军人法官到大学生法官的转变期,虽然采用了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双重考试的方式招录预备法官人才,但仍存在着较多问题。大学生法官虽具有较高学历,但由于其教育背景单一,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办案过程中面临着法律素养、经验和道德的多重困难;从法官政治素养来看,个别法官就案办案,只顾法律效果,忽略社会效果,造成为数不少的涉诉信访问题;从法官业务能力来看,法官个体的不同素养,在法律适用中便有不同的能动性,导致案件水平层次不齐,时有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从法官职业道德水平来看,个别法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化了,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反映到个人上,体现为职业道德降低、职业责任淡薄、职业纪律涣散,轻者办案随意,出现乱判胡判现象,重者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贪污受贿。
二是法院宣传引导不到位。近几年,最高院对宣传我国法官先进事迹及正面形象做了大量的工作,实施“五个严禁”等文件来规范法官的社会活动及日常言行,在全国范围内让法官的形象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回归到与普通民众接触最多的基层法院,宣传工作并不尽人意。基层法院特别是笔者所处的浙江东南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巨大的办案压力之下,对法官及法院形象宣传也仅限于树典型,学习模范人物,缺乏多样性的宣传方式来让群众对法院工作、法官职业有更直观、更全面的了解。
三是法院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在法院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做到有灵则行,有禁则止。一方面,法官队伍中少数违纪人员未能得到及时查处,难以使后来者引以为戒;另一方面,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表象,难以改变法官的内在思想,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二)法院外部原因
1、群众方面的影响因素。
群众是法官形象的直接感知者,其对法官做出的综合评价就是法官形象的直接来源,但是群众在对法官进行评价时也往往带有主观认知局限和情感偏差。首先,群众对法官存在着极高的期望,以为法官无所不能。一旦希望和诉求无法及时实现时,便出现对法官的消极看法以致转化为负面效应;其次,一些群众在对个别法官形象、作风存在非议甚至憎恶时,容易对整个法官群体形成怀疑导致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蔑视;第三,大多数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了解甚少,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诉讼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无法正确认识,在法官判决与其认识不一致时,简单的认为是法官徇私枉法;第四,存在部分职业素养不高的律师群体,因自身原因败诉时,往往把责任推卸给法官,认为是法官收了对方好处,引导群众采用非理性的方式去理解法官。
2、行政方面的影响因素。
一是司法机关执法权限较大, 一些党政机关往往将法院当成万能钥匙,一遇到难办的事情就让法院去处理,无形中扩大了法院的对立面,从而损害了法官形象。二是非诉讼活动过多,损害法官与群众的关系,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
3、媒体方面的影响因素。
在当今新闻传播高度发达,新闻舆论监督强劲的媒体时代,媒体对法院法官形象的影响至关重要。一般说来,公众不可能去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决定,他们的生活环境令他们更容易理解普通纠纷,容易因好人好事而感动,因坏人坏事而愤怒;他们更多生活在善恶的世界。
三、法官形象之构建
提升法官形象的根本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和司法公正度,除此之外,着力推动外部机制对法官主体形象进行改善,引导评价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内部构建途径
1、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从根本上改善法官形象。
法官职业素质大致可分为法官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能力)、道德素质等几个方面:
在政治素质方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执行者,要求我们法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要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大是大非前旗帜鲜明,在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头脑清醒,永葆忠诚的政治本色。 在日常审判过程中要密切注意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相统一,严格做到为大局司法。
在专业知识及能力方面,一方面继续严把选任关,在继续推行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双重考试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考核,选取真正学有所成、作风过硬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当涵盖法律知识、审判技巧以及社会人文、科技发展等多方面,通过多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业务能力。
在道德素质方面,除了具备普通人所应当具备的公德之外,还应当具备公正、严谨、平和、廉洁的职业道德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之有效的监督,建立法院内部监督和社会大众监督相结合,让法官的职业行为与权力在阳关下行使。
2、健全法官监督机制,规范法官职业形象管理。
司法独立性特点要求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及社会群体干扰。作为一种独立权力存在,极有可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可以分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诉讼制度监督机制、权力机关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和社会大众监督机制,通过实行众多监督主体对法官形象公正进行不记名书面评议的制度,定期评议调查后将结果定期公开,对形象不公正的法官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弹劾,从而尽可能的纠正法官不公正的言、行、态,重塑法官形象。
3、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加法官形象透明。
审判公开是依照法律之规定,除了极少数涉密、涉少案件之外,把应当公开的案件审理过程一律公开,这能极大增强法官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审判工作,增加公众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但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改善审判作风,也有利于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解决法院经费保障,着力改善法官薪酬水平。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特别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一个基层法官每年需办理一二百件案件,工作量极大,而薪酬水平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法官的积极性。对于国家来说,解决法院经费保障,提高法官薪酬水平,让法官不再为生活所忧,势必极大调动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和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司法环境进一步好转,这对改善法官形象意义重大。
(二)外部构建途径
法官形象之构建,除了法官自身表现好之外,同样也需要借助外力来提高法官的影响力。要充分利用好外部资源来提高法官自身的影响力,以便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争取更多公众的支持,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加强沟通联系,争取外部支持。
有效沟通联系是让其他群体了解、理解法官职业的重要方法,在审判独立的基础上,法院也要加强与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及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的沟通联系,让更多的人认识法院工作,理解法官职业。首先要与党政机关密切联系,尽量争取其对法院工作的全面支持。其次要多与人大、政协及党风监督员保持紧密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第三是要经常与纪委、监察、信访部门保持联系,与基层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紧密合作,征询意见。第四是要加强与民间团体的联系,邀请他们前来旁听庭审、参观法院、参与座谈,以获取他们的支持。第五是要深入社区、农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请人民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邀请舆论监督等形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法官队伍中的不良作风,促进人民法官形象建设。
2、充分利用媒介,宣传法官形象。
近几年,各个法院在宣传法官典型事迹,树立法官正面形象上做了大量工作,也涌现出了大量兢兢业业、克己奉公的优秀法官形象,但仅此还远远不够,法院应当利用好新闻媒介,多个宣传角度展现给群众一个直观、完整的法院、法官职业形象。要大力宣传法院在履行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法官的工作,也要反映法官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法官的理解,加深与群众的感情交流;要继续加大力度宣传法官队伍的模范典型事迹,深入挖掘题材,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法官、信赖法官;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尽量杜绝公开曝光负面新闻,防止危害法院、法官正面形象。
3、构建长效危机处理机制。
法院应当建立长效违纪处理机制,保持与各种宣传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跟踪和分析新闻媒体和网站关于法院的舆情动态,发现违纪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对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法院负面报道,要及时沟通,尽快调查处理,并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表明法院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的决心,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报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经调查部属实的报道,迅速通过新闻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防止负面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