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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浅议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建设

发布时间:2015-06-26 14:14:33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开始受到重视且不断得到加强,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有了提高。但是在实践中还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错字、别字、缺词漏句现象突出;有的引用法律明显不当,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说理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以此纲要为契机,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裁判文书制作引发过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法学界更是对我国法院的判决书提出了很多批评意见,主要集中于判决书公式化、判决理由过于简单、普遍缺少甚至没有法律论证和推理。笔者曾查阅过所在法院同期的许多判决书,进一步验证了学界的批评的确不是无的放矢。

在对裁判文书的批评声中,也曾有积极的意见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尤其是缺乏理论思维能力,因此解决的办法是把着眼点放在强化法官理性思维培训、提高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能力上。通过好几年的连续努力,的的确确提高了不少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但笔者认为,这种进路主要系“人的进路”,是把裁判文书制作质量高低的结果完全归结为法官个人的司法素质和能力问题,而事实上仅有法官个人的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裁判文书质量的永久性提高,根本的路径在于必须要有制度的支撑。当然,笔者并没有要用对制度建设的探讨以取代对人的能力建设的探讨之意,而是认为“制度进路”与“人的进路” 应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本文试从制度建设亦即发挥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两个方面合力的角度,提出一些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个人见解。

首先,就激励机制而言,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比较显著的传统法习惯优势。英美法系采取的是遵循先例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上级法院的判例、本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和本法院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同级的其他法院的判例乃至下级法院的判例对某法院的案件判决也具有参考意义。英美法官在写作判决书时往往会注意到其所作出的判决对未来一系列案件的可能影响。尤其在遇到一件有新意的案件时,他们不仅要面对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而且要面对规则之治的问题,也就是必须要考虑所作判决对于未来司法可能的影响和意义。因此,对于英美法官来说,这种制度约束和激励着他们去创作一份彰显个人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能力的裁判文书,使之具有长久的司法影响力并可能在法律史上留名。

当然,笔者无意简单地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劣,而仅仅是就激励机制是否具有可借鉴的价值和意义进行分析。很显然,照搬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探讨适合自己的激励机制。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属于大陆法系,同时又有其不同,不仅司法独立的传统不够,而且司法机构内部的行政色彩相当浓厚。法院和法官容易受到来自多方面各种形式的干扰和干预,尤其在一些本可以有法官个性化风格表现的新颖问题上,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值得欣慰的是,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进行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减少外界对法院和法官的不当干预释放了一些积极的讯息,如明确和保障案件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就是在赋予法官办案责任的同时,更多体现对法官的信任和激励。法官因其“权力”当然也是可能伴随终身的责任的扩大,倒逼其不断地学习、钻研。

再有,在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还提出了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示范作用的一些意见,也可算作是一种辅助激励机制。当然,这种激励机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预期的效用,似乎还有待验证。据笔者简单统计,近几年,全国申报的优秀裁判文书并不算繁多,特别在基层不少法官都是经多次催促,在完成任务的压力下勉强为之。为何出于良好初衷的设计无法达到预期效应,应该多少不等还是与利益有关吧。当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对一名法官而言于名于利均无甚影响时,又如何能说服其在面对本就“案多人少”的窘困境遇下,在能够满足“案结事了”任务要求的情况下,而绞尽脑汁、费时费力地对裁判文书的论证和修辞再进行深加工呢。这么说是否会让人产生法官太过功利之嫌暂且不论,但在非名即利、非利即名或既名且利之外,难道还真有既非为名亦非为利的“高大尚”选择吗?因此,制定一种必要的制度,不仅要评选出优秀法律文书,更要对优秀法律文书的制作者以适当的鼓励、奖励与激励,且能够充分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是必须的,也应当是可行的。

其次,在注重激励机制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要有压力机制的约束与监督保障。最高法院《通知》中强调,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质量管理,建立裁判文书校核制度,明确起草、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范围,严把质量关,防止不规范现象出现;建立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制定裁判文书评查办法;建立裁判文书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对于裁判文书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低级错误的,应当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推行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及与之配套的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如差错责任追究和业绩考核体系的建立,就是一种效果很好的压力机制。从理想的状态来看,一般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似乎应当能够做到雅俗共赏、老少咸宜、内外兼顾。达到这种理想状态需要考虑的基础问题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的预期受众问题。在律师代理制度尚不完善或未成气候时,对大多数法官来说,他们更多的是仅把当事人及其周边为数不多的普通民众(一般也仅限于当事人的亲朋)作为自己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受这种预期受众覆盖面较窄的影响,法官一般认为裁判文书只要能让案件当事人明白事实认定、法律规定、法官态度和结论即可,过多甚至过分复杂精深的论证说理在更多时候只会让他们更感觉糊涂。应该说,这种定位在当时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增强,又处在当今这样一个网络社会和多媒体融合的时代,人们对信息获取的需求增大、渠道增多,更为关心与其个人利益或兴趣有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海量信息,法院工作和法官的日常生活乃至法官审理的具体案件很多时候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容易受民众关注甚至炒作的热点。因此,在由社会变革大趋势所带来的客观情势的强烈影响下,大力推行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制度,积极回应民众的知情需求,正面介绍案件的客观审理过程,展示法官判断裁决的心路历程,成为法院和法官不二的选择

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它能够起到倒逼法官对自己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进行重新定位的效果。当阅读对象已经不仅仅是限于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更多不确定的普通民众、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界的研究人群等都应当被纳入预期受众范围的时候,法官必须要通过各种努力切实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修养和文字水平,时刻准备着拿出一份能够面对各种挑剔目光和评议的像样的裁判文书。压力机制的价值追求在于培养法官的职业自觉性,从内心深处挖掘自己增强执业本领的动力。法官这一行业应当说是一个必须坚持终身学习的行业,向书本要知识,向社会实践要见识,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学习一切应当学习的知识,为执业本领提高打下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基础,才能在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困难和考验时,都能做到方寸不乱且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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