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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15-06-26 10:46:55


            法院

起诉材料清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七、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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