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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强奸案

发布时间:2015-06-26 09:24:55


关键词 未成年  明知

裁判要点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人的年龄、社会阅历等,应当认定其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与初一学生梁某(女,13岁)在网上通过QQ聊天软件加为好友,二人多次在网上聊天。2014年6月19日中午,卢某某乘坐火车从哈尔滨市回到汤原县,通过手机QQ事先告知当梁某到站时间,梁某到汤原火车站接站后,二人打车来到滨海快捷宾馆,卢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二楼B01房间。二人进入房间后,卢某某将梁某的校服脱掉,二人在房间内的床上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卢某某辩解不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

裁判结果

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汤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卢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辩解不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因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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