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对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广泛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根据《汤原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院6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刑事、民商事、行政、基层法庭所有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外,必须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参审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二、各基层法庭所在乡镇各有人民陪审员10名,要求各基层法庭必须保证所在乡镇的人民陪员年度内百分之百参与案件审判活动,无特殊情况,未经审管办允许基层法庭不得再使用院内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
三、县直各单位共有人民陪审员共21名,参与院内各庭庭审活动应提前3天报审管办统一协调研究人员,参审率也要达到百分之百。
四、各审判部门在调配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如发现人民陪审员一年内因故不能及时到庭的情况超过 三次,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或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违反陪审规定的,应及时向政工科报告,由政工科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报请任命机关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