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采取分项考核,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加强人民陪审员政治业务素质学习和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需要,结合审理案件需求的实际,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各人民陪审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次。(10分)
第四条 遵守工作纪律,提倡团结协作精神,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作风扎实。(10分)
第五条 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树立公正形象,提高办案公信力。(10分)
第六条 遵守审判纪律,端正审判作风,严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10分)
第七条 积极参加案件审理工作,各人民陪审员在接到参与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安排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根据近年我院收结案情况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数量的实际,要求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案件审理数为5件。(40分)
第八条 能有效掌握并控制庭审节奏,熟练驾驭庭审。(5分)
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书写宣传人民陪审员理论文章,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撰写相关文章不得少于2篇。(10分)
第九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思路。(5分)
第十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9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郑成章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滕东明为副组长,成员为各审判业务庭庭长、立案庭庭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工科,滕东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检查相关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方法,综合评价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通过干警和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主测评、推荐,领导小组考核,并报经院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