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芳(妹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与其父母同在一个家庭承包户分得土地10余亩。2018年,父母相继去世后,该承包地中的部分土地由被告张某月(姐姐)和丈夫徐某强耕种,直至2022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及承包费。因张某月在出嫁后已经取得土地并入户至公婆家的家庭承包户中,被告已经不在张某芳代表的家庭承包户。原告遂向胜利法庭提起诉讼。
胜利法庭受理案件后,为缓和家庭矛盾,站在自身家庭特殊性的角度去处理问题,通过上门送达先后找到原、被告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以身释法,承办法官是家中独生女,与原、被告交谈时,从渴望姐妹之情出发,讲亲情、讲道理、讲法律,双方均表示希望在开庭时,通过法庭的见证下,解决多年困扰的事情。在开庭前一刻的准备时间,承办法官用心与原、被搭起桥梁,及时交换双方的想法,被告作为姐姐承认自己在处理土地承包的问题上的一些不当之处,曾经对妹妹言语冲动,在近亲属之间对妹妹恶语相逼,并表示同意妹妹提出的所有意见。随后,双方也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原告同意庭后与被告协商继续耕种该土地至承包期满的相关事宜。此案未经开庭审理,原告便要求撤诉,最终姐妹之情得以挽回,土地争纷圆满解决,姐妹亲情重归于好。
多年来,胜利法庭坚持妥善化解土地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权益,稳定辖区平安发展,今后胜利法庭将继续做好涉土地案件的审判工作,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解纷争,为乡村和谐贡献司法力量,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