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原县人民法院鹤立审判组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
2015年,被告刘某与原告崔某的女儿婚姻存续期间内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该借款一直未偿还。2019年1月,被告刘某与原告崔某的女儿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借款由被告偿还。崔某多次催要,刘某仍未偿还,崔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陈宇超考虑本案争议小,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如采用判决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甚至会激化矛盾。为保证崔某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陈宇超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耐心细致释法析理,认真讲解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经过多次悉心开导,双方当事人态度明显好转,紧张情绪有所缓解,在双方当事人表示接受调解后,陈宇超将原、被告约到法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案件终得圆满解决。
通过调解,承办法官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当事人在调解中握手言和,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止讼的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