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我院小额诉讼类案件中的比例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类案件案情虽然大多并不复杂,但是却是事关民生。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胜利法庭近日受理的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就是此类案件。原告诉称:原告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原告作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一直服务至今。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和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被告在享受物业公司服务的同时自2019年4月起就拒交物业费。被告辩称:该物业公司服务很差。存在各种管理问题。
本案中被告在使用其房屋期间,未能按约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绝交纳,其行为显然于法相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对小区的安全管理、车辆停放、垃圾清运及业主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未能尽到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给被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原告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应适当减少。
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发生不能完全将错误归咎为哪一方。物业公司没有很好的履行服务的义务,切实的为业主服务,不能设身处地的为业主思考,解决业主遇到的问题,是造成业主不满的主要原因。业主对其有不满,自然就不会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了足以运营的费用,自然在服务方面就更力不从心了。由此便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成诉。故如何在根源上协调好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物业公司好好思考如何与业主树立互信互爱的关系。